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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制约海事仲裁发展

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最大贸易国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从贸易大国到贸易强国转变的呼声日益响亮。要想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妥善处理经贸往来中的商事纠纷十分关键。“我国不应仅是贸易投资大国,也应是商事仲裁大国。”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副秘书长陈波在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贸促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共同举办的2017中国海事司法与仲裁高峰论坛上提出。

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一个重要方式,在国际上越来越受瞩目。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仲裁界已经有了一定影响力。与此同时,我国国际海事仲裁却发展缓慢,与航运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目前,世界上的海事仲裁主要集中在伦敦进行,作为公认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伦敦长期保持着垄断地位。陈波同与会人员共享的一组数据显示:除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每年受理案件约2000件,其他海事仲裁机构年均受案量合计只有300—500件。

制约我国海事仲裁机构案件受理量不高的原因,除了一般商事机构分流受理海事案件、仲裁法有局限性外,企业的法律和仲裁意识淡薄也是关键。

“海运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很多企业没有设立法律部门,导致签订合同时简单草率,漏洞百出。同时,他们也不注重保留相关证据。”陈波还提到,部分从事海运业务的一线工作者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海事仲裁。这都对企业发生海事纠纷后的诉讼、仲裁造成很大阻力,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海事仲裁的普及与发展。

“海事争议的合理解决,需要政府、仲裁中心、企业共同合力。我国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中国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立,仲裁中心和司法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减少司法对仲裁条款认定严苛等情形出现。”现场一名诉讼与争议解决高级顾问告诉记者,参与解决争议的各方中,企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国企业面对涉外海事纠纷应敢于“应战”,只有深谙国际海运游戏规则,才能发展我国的海运规则,提升中国海运业整体话语权。

此外,做好防范工作,减少纠纷也十分重要。据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介绍,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中,对新技术新经济形态的规定是亮点之一。如将对智能船舶带来的船舶碰撞、责任限制、保险问题等进行限制,对游轮运输与旅客运输关系、互联网业务对海上保险影响等进行规范。

“应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初北平同时提醒企业,注意合同中责任条款的约定,修改后的法律或对海上货物运输单位责任、旅客运输赔偿责任、海事赔偿责任等事项做出限制。

据了解,海仲委有着几十年的海事仲裁实践,培养、造就了一支秉承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精湛、实践经验丰富的海事仲裁员和办案秘书人员队伍。下一步,海仲委将继续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管理仲裁案件的程序工作,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快速高效、专业规范的服务,和企业共同成长,增强我国国际海事仲裁实力,为全球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来源:中国贸易报-中国贸易新闻网 作者:钱颜